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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水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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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补充意见

日期:2015-06-29 00:00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根据农业部兰州“十一五“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总结会议指导精神,结合本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补充以下管理意见:

  1、加强顶层设计、舍弃平均主义

  对具备“创新性”、“储备性”、“孵化性”课题进行优先支持,摒弃平均主义;对研究内容具有连续性、并与我所重点研究方向结合紧密的课题进行优先支持。

  2、加强过程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将加强课题过程管理。课题设定责任人,责任人对项目的设计、立项、执行及经费使用负有重要职责;科研管理部门将对在研课题随时进行抽查,对完成不好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的课题,将随时停止支持。

  3、加强绩效考核管理

  (1)验收时,承担招标课题和储备性课题的主持人,课题执行期间必须申报国家自然基金,否则不予验收。

  (2)承担招标课题和储备性课题的主持人,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以上与本研究内容相关的SCI论文、同时申报发明专利1项以上;承担拓展课题和自主选题课题的主持人,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CD源期刊上发表与本研究内容相关论文2篇以上、同时申请受理专利1项以上。指标完不成者,将延期验收。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凡由本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成果,须标注“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年份-XX)”资助课题字样,此外基本业务费项目资助课题完成的论文必须我所为第一完成单位,否则结题时不计入完成指标。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杜绝同一研究成果重复计算。

  4、加强经费监管

  为加强经费合理使用,经费使用应纳入研究团队统一管理。

  5、申报资格

  申报者要求申报当年1月1日之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6、申请人承担的前一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验收优秀者,再次立项时将优先支持。

  7、新引进博士或在我所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将优先支持。

  8、本补充意见未明确事宜,均依照《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执行。

  9、本条例解释权归科研处,本条例至2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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