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责任,防范风险,规范本所内部合同签订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与其他法人、自然人订立的产品购销、工程施工、劳务承包等经济合同。人事管理中所涉及的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仅用于规范本所与其他法人、自然人订立合同时,本所法人代表、被授权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签订合同的权限。
第四条
原则上本所与其他法人、自然人订立合同均由法人代表签订,但从遵循重要性原则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根据工作需要,法人代表可授权其他所领导、所属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所其他职工签订合同。
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附:合同签订授权书)。
第五条 合同签订的授权范围按合同金额确定:
(一)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法人代表签订。
(二)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由法人代表授权分管所领导签订。
(三)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法人代表授权所属部门(各处、研究室、中心、场站)负责人签订。
(四)国家计划合同的签订,如各类科研计划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合同签订前,经办部门和人员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确定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履行合同签订程序。
第七条 合同签订使用公章或法人代表印鉴,按照本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凡涉及支付款项的,本所应当至少保存两份,一份经办人留存,一份交财条处作为付款凭证。
第九条
合同归档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如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按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科研计划合同按科研管理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条处负责解释。
合同签订授权书
根据工作需要,本所法人代表 代表本单位授权 以本单位名义,在金额为 万元至 万元的合同签订时,作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参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被授权人(代理人):
姓名:
职务:
日期: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