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科研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我所实际情况的休假制度,使广大职工即能维护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又能调动工作的积极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人事、劳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休假
第二条 我所正式在职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编制外职工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各种休假均应请假、审批、登记、销假,各种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条
职工休假实行三级审批制。休假3天(含)以上,先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分(协)管所长审批,后报人事处核准登记备案并按时销假。休假3天(含)以下,先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核准登记备案并按时销假。
不履行以上休假手续和超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关系解除。
第五条 法定假日、公休日
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半天,青年节青年职工半天(14至28周岁)。公休日指每周六、每周日。
第五条 年休假
(一)职工年休假12天。
(二)职工年休假集中在夏季、冬季进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一般不安排跨年度休假。
(三)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以上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婚假
(一)职工本人结婚,婚假3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男25周岁(含)以上初婚,女23周岁(含)以上初婚,为晚婚。职工晚婚的,婚假15天。
以上假期连续计算,含节假日。
第七条 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二)已婚24岁(含)以上女职工生育第一胎为晚育,职工晚育的,产假为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0天。
(三)终止妊娠的职工,可根据医生意见休假,最长为40天。
(四)职工落实其它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医生意见休假。
(五)职工保胎,执行病假规定。
以上假期连续计算,含节假日;休假应有医生诊断证明。
第七条 病假、丧事假
(一)病假3天(含)以上,应向人事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等)死亡,丧假3天。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一次性事假不能超过三天(含),年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0天。
以上假期连续计算,含节假日。
第八条 探亲假
(一)探亲假是指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日),才能享受探亲假。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亲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三)探亲假日是指职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可给予路程假。以上假期连续计算,含节假日。
(四)职工应该在年休假期间探亲,不足部分,补足其探亲假天数。职工原则上不能合并探亲假,有特殊情况因经批准后探亲。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六)赴港、澳、台、国外探亲的,港、澳、台、国外段路费自理,国内段路费报至出入境口岸。
(七)往返路费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途中住宿费。年满50周岁(含)以上可报火车硬卧费、3等舱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下可报火车硬座费、4等舱位或比统舱高1级舱费;乘坐其它交通工具可比照上述标准自理;所有报销费用不得高于同时期国家规定差旅费标准。
第九条
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享受休假的,应自工作结束之日起经批准开始休假或补假,但不能跨年度(产假除外)。由于出差原因耽误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事假、丧假、年休假,应自工作结束之日经批准在10天内开始休假,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章 休假期间工资发放
第十条 职工法定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公休日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职工产假基础工资照发,岗位工资停发。其中管理及工勤人员绩效工资停发,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事假及旷工工资
职工事假及旷工应扣发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一)
管理及工勤人员事假超过三天,当月累计事假不超过15天的,按日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或连续事假10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科技人员事假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依照管理及工勤人员事假规定处理,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二)职工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含30天),除执行上述办法,岗位、绩效工资当年降一档。
(三)连续旷工未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日扣发全部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当年降二档。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停发全部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间只发放基础工资,其中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病假工资
(一)职工病假年累计30天以下的,发全部工资。年累计30天以上60天的以下的,工龄满10年以上者发全部工资;工龄不满10年者,发全部工资的80%。
(二)职工病假年累计60天以上不满180天,工龄满10年以上者只发基础工资,工龄不满10年者发基础工资的90%。年累计超过180天,工龄满10年以上者发基础工资的80%,工龄不满10年者发基础工资的70%。
(三) 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办法执行,但病假年累计满180天及以上者,停发全年绩效工资。
(四) 职工保胎,执行病假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