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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暂行规定

日期:2015-06-29 00:00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我所科学研究事业的稳定发展,参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延退原则

  1、自愿申请、实事求是的原则。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实事求是,从严要求自己并具实提出申请。

  2、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研究所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同时研究所应保证所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研究所的正当利益。

  3、审批和合同管理原则。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经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经上级单位审批后签订劳动合同,按审批规定及签订的合同管理。

  第四条 延退条件

  (一)工作需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延退。

  1、正在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退休后会对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973” 项目、“863”项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公益性行业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经费1000万元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体系首席科学家;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且同时还必须是与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农业部等部门签订的一级合同的项目。

  2、博士研究生导师,退休后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造成重大影响;

  3、正担任院首席科学家,退休后对学科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二)身体条件

  1、身体健康,符合本岗位健康要求。

  2、在气候条件和地理条件恶劣的环境下(如高原、荒漠、海洋)从事科研工作的,应出具三级甲等医院的身体相关检查证明。

  第五条 延退程序

  (一)申请

  本人根据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向研究室提出申请,研究室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所长办公会讨论。

  (二)批准

  所长办公会根据申请人的情况,依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决定是否延退。

  (三)审批

  经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上级单位审批,按审批意见办理是否延退。

  (四)签订合同

  经审批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管理。

  第六条 延退人员按着在职人员进行管理,延退人员的相应待遇从有关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延退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延退期限按上级审批期限执行,原则上不能延退两次。

  第九条 延退人员应参加年度考核及其它考核。

  第十条 延退人员不能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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