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场(站)、中心:
为更好地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所政府采购程序如下:
一、编制预算:
(一)“一上”预算:每年6月,所属各处室(中心)按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承担项目的预算及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条处汇总上报本所年度预算。
(二)“二上”预算:每年11月,按“一下”控制数补充完善未上报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条处汇总上报本所年度预算。
二、计划审批:
(一)所长办公会于每年11月底讨论批准各处室(中心)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年度内如有计划外采购事项,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分管副所长提出意见、所长审批并申报追加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所属各处室(中心)于每季度前20日,根据所报的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由财条处汇总。
三、采购实施:
(一)采购:相关处室(中心)按批准的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二)验收:由相关处室(中心)与财条处共同对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
(三)报账:由采购经手人在提供发票、合同、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后到财条处报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