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水产研究所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规范我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办发(1999)29号文件》、《哈尔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各科研室及科研试验基地。
第三条:所开发处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所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一)利用所内在研项目阶段性成果进行技术创收,由所开发处、科研处协调管理。
(二)所财条处建立专门账目,对科技成果转化及开发收入进行监督管理,课题组凭《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单》领取奖金。
第四条:奖励办法
(一)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他人的,从转让该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25%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转让费的5%,对为实施科技成果转让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给予报酬.
(二)鼓励科研人员利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所办实体结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在本单位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新增留利中提取8%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三)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用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四)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含横向课题、技术服务、),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收取课题经费30%作为管理费,课题完成后,去除成本剩余经费60%奖励课题组,其中课题负责人不低于奖励经费的50%,剩余经费50%奖励课题组。
(五)科研副产品是指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和课题结束后,完成合同指标后的剩余部分(不含生产和试验的设备、器具及试剂等),在没有超出课题经费前提下,出售净收入按如下比例分配:
1、在松浦、渤海两个试验基地执行的课题,按出售净收入的25%,对完成创收人员进行奖励,其中课题负责人不低于奖励经费的50%;出售净收入的20%留试验基地使用;出售净收入的55%上交研究所。
2、不在松浦、渤海两个试验基地执行的课题,按出售净收入的25%,对完成创收人员进行奖励,其中课题负责人不低于奖励经费的50%;出售净收入的75%上交研究所。
第五条: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所所签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研究所可按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按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第六条:全所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七条:未经所内批准,离职、离休、退休人员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在我所三年内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私自利用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创收,截留私存创收款,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黑水成发6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条例开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