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加强我省农业种质资源有效保护,促进高效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长期性定位,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新格局,为建设种业强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初步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基本完成珍稀、濒危、特有种质资源收集和保护,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有效开展,创新利用能力达到全国先进行列。建成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遗传资源鉴定评价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到2035年,力争建成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和资源深度鉴定评价体系,使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评价、创新及利用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普查收集,查清资源家底。2023年底,全面完成农作物、畜禽、水产等农业种质资源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保护工作。加大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地方特色品种收集力度,特别是野生大豆、农家品种、道地药材、野生果树、民猪、籽鹅、林甸鸡、鄂伦春马、土著鱼类、东北黑蜂等高纬度高寒地区特有的品质优良、耐寒的珍稀动植物资源的收集。对现有种子库存资源材料定期进行繁殖更新,确保我省特色种质资源不丧失。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保存与鉴定工作,成立种质资源专家组,对新收集的资源进行分类、编目、统一入库(圃)保存,确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及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进一步规范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国内国际交流,推动与种质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合作,积极引进国外优异、特异农作物种质资源。严格种质资源出入境审核工作,强化种质资源安全管理,对引进的农业种质资源定期开展检疫性病虫害分类分级风险评估。(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哈尔滨海关、省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二)健全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建立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省、市、县三级管理,形成上下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省农业农村厅作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管理单位,加强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和保护设施建设,推进作物种质资源库(场、圃)、畜禽保种场(区)、基因库、水产保种场和农业微生物资源保藏库建设。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由相关部门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承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参与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网络。(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

(三)支持科学研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具有研发能力的骨干种业企业优势,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基础理论、重要技术研究,以及重要资源拓宽、创新、创制研究。搭建专业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挖掘平台。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加快高通量分子鉴定、经济性状功能基因挖掘、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高分子设计育种等技术应用。建立种质资源评价技术体系,着重进行种质资源表型与基因型相结合的精准鉴定评价,深度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构建种质资源分子指纹图谱库,强化育种创新基础,为科学保护和高效利用农业种质资源提供技术支撑。加大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研究、创新和利用,解决优异种质资源特性利用问题,促进资源共享。(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合理开发资源,夯实种业基础。完善种业创新技术体系,开展农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开展优异种质资源育种及开发应用研究,规模化创制突破性新种质。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体系,在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融合。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支持重要创新种质上市交易、作价入股。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新,突出寒地黑土和高寒冷水特色,鼓励支持地方特色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培育以地方特色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农科院、省科学院、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八一农垦大学和龙头企业等单位,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省农业农村厅要切实落实好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管理责任,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本地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政策支持,要明确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工作考核,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督导落实。(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

(二)加大政策支持,完善基础保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周期长、范围广、难度大,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省直有关部门可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各级农业项目和科技项目要向种质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倾斜,鼓励育种单位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信息共享。加强种质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及能力提升。在编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三)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奖惩措施。加快推动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为农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提供法治保障。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奖惩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种质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发挥最大效益。(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

(四)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保护资源。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参与度。规范农业种质资源的获取,依法依规查处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私自采集天然种质资源、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等行为,防止优异农业种质资源和信息流失。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责任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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