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渔发〔2021〕30号
【签发时间】2021年12月29日
【印发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有关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活动。经各主体自愿申请、县市省逐级审核、省级验收公示,以及我部公开征询意见,共有65家单位符合创建标准。现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见附件)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督促示范区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使其优先享受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等惠渔政策,提高示范区创建活动积极性,不断扩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规模,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