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支持我省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我厅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依据
1.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 60 条》(黑办发〔2022〕27号)“19.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省财政一次性核定补助金额,按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二、鼓励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现有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
二、起草内容
一是管理职责。省科技厅做好创新平台的推荐和初核等工作,省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开展资金兑现、绩效管理及财会监督工作。
二是奖励对象及标准。明确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新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三个方面的不同奖励标准。
三是基本条件。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是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从申报、审核、公开公示、资金拨付、资金使用五个方面细化了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同时明确了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
五是监督管理。从资金使用、财会监督等方面强化了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套取财政资金。
六是附则。分别明确了解释权和执行期限。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