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一种特殊利用方式。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活动,发挥科研单位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的通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欢迎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6月27日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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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 邮编:100125
附件: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科学研究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一种特殊利用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目的,需要猎捕、人工繁育、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经过有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为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活动,发挥科研单位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单位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等目的,需要从野外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含卵),或对野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记、取样、测量等操作的,均需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证。审批机关在实施批准前,应当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可以通过捕捉以外的方式满足科研需要的,原则上不批准从野外直接捕捉。对于多家科研单位同时提出对相同物种类似捕捉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审批,并建立资源惠益共享机制,减少捕捉频次,降低对野外资源的干扰和破坏。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捉过程的监督,督促科研单位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物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捕捉方法进行捕捉作业,避免对动物造成伤害。
二、科研单位对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原则上要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等计划或任务书,并取得经营利用许可批文,注明利用方式为“科学研究”。需要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原则上应事先或同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并注明繁育目的为“科学研究”。科研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的利用方式和繁育目的开展科学研究,不得开展许可内容以外的经营利用活动。
三、外国人或境外组织在我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拍摄电影、录像的,原则上应有中方合作单位,并由中方合作单位向有关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上述申请时,应重点审查考察等活动的目的、用途是否合法,以及内容、路线、时间、方式等是否科学合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家进行评估。
四、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科研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活动的监督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定期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涉及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应当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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