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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制度建设

黑龙江水产研究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

日期:2022-05-13 12:08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引领全所党政干部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推动渔业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农业农村部直属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农党委【2020】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全所党政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在理论学习和推动学习成果转化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职责

第四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包括: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党支部书记。所党委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会人员召开扩大会议。

第五条所党委对我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完善学习制度等。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党委副书记代行职责。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大兴学习调研之风,有效带动各党支部和全所党员干部开展学习。

第六条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办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拟制学习计划和方案;准备学习参考资料,选请辅导专家,设计调研选题和调研方案;协调学习事务,负责学习通知、考勤和记录,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学习情况,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提交重点发言书面材料、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统计学习情况,起草年度学习情况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三章 学习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领会精神实质,把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主要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问题。

(十)党中央及中央有关部门、部院党组、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以在自学基础上进行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季度集体学习研讨不少于1次,年度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每次集体学习研讨至少有2名以上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做重点发言,每次重点发言均要提交书面材料。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结合起来,把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

第九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认真进行个人自学,根据年度学习安排和形势任务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

第十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研究“三农”问题特别是本行业本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扎实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第十一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不断创新和丰富学习形式,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探索建立主题联学等有利于增强学习效果的制度机制,推动学习资源共享、学习成果共享。外请专家作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要对讲授内容事先进行审核把关。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可通过参加学习讲坛、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等新媒体手段拓宽学习渠道,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所党委每年初制订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次数、主题和内容、形式及要求等。年度学习计划按要求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组织学习时,要及时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中央重要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等,列入学习计划。

第四章 考勤与通报

第十三条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每次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出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学。每年在第四季度学习会上通报出勤情况。

第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通过工作简报、通知通告等方式向全所党员群众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应及时按要求向上级单位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水产研究所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黑水党委发【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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