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渔业资源养护,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实行禁渔制度。现将禁渔期通告如下:
嫩江、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等水域(单独规定的除外)为55天,分别为: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
兴凯湖水域为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
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下水磨水域为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绥芬河其它水域为37天,自5月25日至6月30日。
挠力河水系为67天,自4月15日至6月20日。
其它自然水域为47天,自5月25日至7月10日。
在禁渔期内,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可视锚鱼等器具进行垂钓,属于生产性垂钓作业方式,也在禁止范围内。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做到船机分离、船加锁、网入库,边境地区渔船要集中看管。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以及在松花江流域内的增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开展捕捞活动的,均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0451-84681587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