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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动态

黑龙江省2021年禁渔期通告

日期:2021-04-09 11:53 作者: 来源:黑龙江渔业信息网 字体大小[  ]

为加强渔业资源养护,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实行禁渔制度。现将禁渔期通告如下:

嫩江、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等水域(单独规定的除外)为55天,分别为: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

兴凯湖水域为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

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下水磨水域为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绥芬河其它水域为37天,自5月25日至6月30日。

挠力河水系为67天,自4月15日至6月20日。

其它自然水域为47天,自5月25日至7月10日。

在禁渔期内,除娱乐性垂钓之外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可视锚鱼等器具进行垂钓,属于生产性垂钓作业方式,也在禁止范围内。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做到船机分离、船加锁、网入库,边境地区渔船要集中看管。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以及在松花江流域内的增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开展捕捞活动的,均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0451-84681587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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