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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党委与处以上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日期:2016-05-16 00:00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加强全所党风廉政建设,5月12日,黑龙江所党委书记吴晓春、所长金星与全所17名处以上领导干部、支部书记签订了2016至2017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所党委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针对不同的岗位制定廉政责任,从“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副所级领导对分管处(室、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人的廉洁自律负直接责任。担任支部书记职务的处级干部同时还要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于副所级领导干部,《责任书》中规定了贯彻落实上级廉政建设精神、带头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问题、严格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十个方面的廉政责任。对于处以上干部和支部书记,《责任书》明确了落实“一岗双责”要求、认真执行所内各项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向全所职工大会述职述廉、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本部门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所党委报告本支部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等八个方面的责任。

《责任书》还明确要求,处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作为列为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所党委对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通过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逐步建立和落实 “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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