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必问 问责必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重大举措,是依规依纪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是党的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关键一环。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问责条例》再次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中的核心作用和地位,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的要求相一致。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的原则。《问责条例》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主要对象是“关键少数”。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包括: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的三种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检查、通报和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