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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工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4-23 11:17 作者: 来源: 字体大小[  ]

关于印发《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工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工会章程(试行)》经2016年9月2日所工会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所党委批准,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工会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

工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工会(以下简称所工会)是全体在职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所工会委员会按照代表制原则组成,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接受中共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党委和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所工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技创新为中心,全面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和社会职能,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紧密围绕全所中心工作,依靠全体会员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基层和会员职工服务。

第四条所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具有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主席为所工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所工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农业部和水科院、我所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工作规律,分类指导服务,总结交流经验,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动员职工投身科技创新,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工政治、业务、文化学习,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建设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职工队伍。

(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审议、评议、提案等基本职能,在所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权益等重大事项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提出建议和反映意见,发挥职工主人翁的作用。

(四)组织培训工会干部,提高工会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基层工作活力,协调开展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评比表彰工作积极分子和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五)所工会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会工作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为我所在职职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由本人自愿申请加入所工会,经所工会委员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委员。

(三)要求工会组织如实反映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和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及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相关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科研、管理和生产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宣布结果。

第十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和相关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由所工会委员会作出开除会员会籍决定。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所工会委员会按照代表制原则组成,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所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所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重大事项,需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到会,且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所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所工会委员会由11或13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下设妇女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和综合事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综合事务委员会职责:

(一)做好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会员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引导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二)积极受理会员职工的申诉和反映的意见、建议,经综合委员会调查研究,讨论做出解决方案后,由工会主席提交给所党委、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

(三)组织适合所职工身心特点的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做好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激发全所职工的生机和活力。

(四)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以及会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会办公室的责任,处理工会的日常事务,收集、整理会员的请示、报告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 妇女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女职工学习,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二)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及特殊利益,向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三)积极组织适合女职工身心特点的活动,丰富女职工的业余生活。做好女职工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积极参加创先进妇女之家活动。

(四)积极受理女职工的申诉和反映的意见、建议,经妇女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后,由工会主席提交给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做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青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激励青年立足本职、岗位练兵、尽职奉献。

(二)掌握所青年职工的思想动态,对青年群体中存在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为所党委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开展青年人才的培养、举荐、表彰、宣传等工作,优化青年职工的成长环境,激励青年成长成才。

(四)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深受青年喜爱的各类活动,提高青年素质,丰富文化生活,激发职工的生机和活力。


第五章 工会经费

第十七条所工会经费由下列几方面组成:

(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按标准计提的工会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

(四)社会赞助;

第十八条所工会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决算制度。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所工会经费审查小组负责向工会全体委员会作经费执行情况审查报告,每年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由所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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